2006/11/0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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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龙岗
法院审结一起以招工为名实施的团伙*抢*劫案,
一审以
*抢*劫罪判处杨×、何×、彭×等共九名
被告人三至七年
有期徒刑。该案犯罪手段独特,受害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2005年4月至7月间,以张×(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四川籍
犯罪团伙,利用位于龙岗区平湖镇的俊成加工厂作为犯罪地点,在罗湖、福田、南山以及龙岗区布吉人才市场等处的职介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打工者前往应聘。后安排
被告人谢×、李×国将应聘者带到俊成加工厂内,由彭×、刘×坪等以"经理"身份接待,以收取饭卡费、健康证办理费、住宿费等名义骗取应聘者财物。再由赵×勇等将应聘者带到平湖街道荔园街100号的三间住房即所谓"俊成加工厂宿舍"(该住房由
被告人杨×出面租用,张×支付租金),在宿舍内守候的杨×、何×、刘×刚、彭×涛等以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并用威胁手段,不许被害人要回被骗财物,不许报案,随后将应聘者赶出工厂。
被告人杨×等九人以上述手段作案经查证属实的有17次,非法所得人民币138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杨×、何×、彭×、李×国、刘×刚、赵×勇、刘×、谢×、彭×涛等九名
被告人以招工为名,先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再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逼迫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并恐吓被害人离厂,
被告人直接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属于*抢*劫犯罪行为。同时,
被告人采用威胁手段,制造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不能要回已被骗取的财物,也应定性为*抢*劫行为。本案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受害人数众多,总数达十七次,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但有证据证明九名
被告人均是为他人所组织、安排而参与团伙犯罪,均是从犯,依法应当
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各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在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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