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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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深圳中院成功促成一起破产案件的和解,中止了破产还债程序,实现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双赢",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案是中院民七庭成立以来首例达成和解的案件。
今年3月,深圳中院受理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深圳顺×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经审计,顺×公司已资不抵债。顺×公司三家债权人中的两家债权人是该公司股东或前股东,另一债权人是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以上三家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8,424,546.81元。其中,×建公司债权额为10,598,733.07元(包括工人工资)。因债务问题,双方积怨较深。×建公司声称,如果不能尽快解决70万元工资款,将动员百余名工人集体上访。
法院对该案非常重视。基于顺×公司目前尚在继续经营,且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客观情况,从实现多方共赢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指导监管组协调各家债权人尝试通过和解程序解决顺×公司的债务问题,尽量避免顺×公司破产还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顺×公司也提出了和解申请。
法院立即责成监管组和顺×公司拟订和解方案与债权人谈判,但由于分歧过大谈判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
法院再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阐明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利弊,最终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作出让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顺×公司以经营所得或自筹资金分期偿还×建公司775万元,×建公司的其余债权无偿转让给××工程公司,由该公司径行向顺×公司追收。11月7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三家债权人讨论通过了该和解协议方案,并正式签订了和解协议。
法院依法裁定认可该协议并中止了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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