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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区法院快讯刑事资讯
深圳各区法院包括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深圳各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庭的审判工作,对深圳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霍敏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鹰任福田法院院长,龙光伟任罗湖法院院长,丁建华任南山法院院长,卢成燕任盐田法院院长,闻长智任宝安法院院长,田卫东任龙岗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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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快讯,LV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副总裁高度评价深圳中院知识产权保护
2006/12/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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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深圳中院对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李×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认定"LV"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李×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LV"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李×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原告路易威登公司副总裁参加宣判,高度评价深圳中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从个体户李×娟处购进标有"LV"的汽车用防滑垫进行销售。原告指控两被告未经许可销售标有"LV"的汽车用防滑垫,己构成对原告依法注册的第241081号"LV"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被控侵权商品"LV"防滑垫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其"LV"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本案保护的"LV"注册商标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在全球100个最佳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靠前,应当认定"LV"注册商标在国际上知名度高。本案"LV"商标已于1996年1月在我国注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我国销售了十年,该商标已经在其消费群体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也由于原告多年连续不断的宣传及打击假冒行为,使"LV"商标在普通消费者中被广泛知晓。因此,应当认定"LV"商标为驰名商标。防滑垫虽不在原告本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LV"注册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因此被告李×娟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防滑垫使用"LV"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被告李×娟应当承担停止侵犯"LV"注册商标及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被告李×娟为制造并销售商品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告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的知名度大、原告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等因素,对原告赔偿要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路易威登公司出于对该案的重视,派出其公司副总裁、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人、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人等参加宣判。宣判完毕和签收判决书后,路易威登公司副总裁对深圳法院公正审判、高效办案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介绍法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需要二年半时间,而深圳中院除去管辖权异议和原告举证期限,短短五个月就审结,体现出了高效率,是真正按照TRIPS规定给予原告国民待遇。他还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赞赏,并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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