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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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深圳中院对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李×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认定"LV"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李×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LV"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李×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原告路易威登公司副总裁参加宣判,高度评价深圳中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从个体户李×娟处购进标有"LV"的汽车用防滑垫进行销售。原告指控两被告未经许可销售标有"LV"的汽车用防滑垫,己构成对原告依法注册的第241081号"LV"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被控侵权商品"LV"防滑垫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原告请求
法院认定其"LV"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本案保护的"LV"注册商标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在全球100个最佳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靠前,应当认定"LV"注册商标在国际上知名度高。本案"LV"商标已于1996年1月在我国注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我国销售了十年,该商标已经在其消费群体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也由于原告多年连续不断的宣传及打击假冒行为,使"LV"商标在普通消费者中被广泛知晓。因此,应当认定"LV"商标为驰名商标。防滑垫虽不在原告本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LV"注册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因此被告李×娟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防滑垫使用"LV"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被告李×娟应当承担停止侵犯"LV"注册商标及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被告李×娟为制造并销售商品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告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的知名度大、原告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等因素,对原告赔偿要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路易威登公司出于对该案的重视,派出其公司副总裁、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人、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人等参加宣判。宣判完毕和签收判决书后,路易威登公司副总裁对深圳
法院公正
审判、高效
办案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介绍法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需要二年半时间,而深圳中院除去管辖权异议和原告举证期限,短短五个月就审结,体现出了高效率,是真正按照TRIPS规定给予原告国民待遇。他还对
法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赞赏,并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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