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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区法院快讯刑事资讯
深圳各区法院包括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深圳各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庭的审判工作,对深圳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霍敏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鹰任福田法院院长,龙光伟任罗湖法院院长,丁建华任南山法院院长,卢成燕任盐田法院院长,闻长智任宝安法院院长,田卫东任龙岗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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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快讯,深圳中院判决首宗药品独占权纠纷案
2006/12/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76次   
关键词:

日前,深圳中院依法对原告××罗氏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化工有限公司侵犯药品独占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奥利司他(ORLISTAT)"药品独占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氏有限公司是瑞士公司。依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原告在境内享有"奥利司他(ORLISTAT)"药品生产销售独占权,该独占权有效期从1999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被告深圳市××化工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传、推销"奥利司他(ORLISTAT)"药品,同时被告有将"奥利司他(ORLISTAT)"药品通过邮寄方式销售到南非等事实。 法院认为,药品独占权是研制药品的权利人对其药品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制造、销售的权利。药品独占权属于智力成果方面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范畴。原告对"奥利司他(ORLISTAT)"药品在我国制造、销售的独占权,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的,且其独占权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保护。药品独占权人寻求司法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接受。原告为瑞士企业,瑞士与同为WTO成员国,按照TRIPS规定,应当给予原告国民待遇。被告未经合法授权销售涉案"奥利司他(ORLISTAT)"药品侵犯了原告对此药品的独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宗案件是深圳市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十多年来受理的首宗药品独占权纠纷案件。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遂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行政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术有专攻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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