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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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
审判工作高效运转,福田
法院专门成立送达组专司全院法律文书(主要是庭前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2005年共送达法律文书11118宗31300件,今年1-10月已完成送达法律文书9754宗24287件。在司法实践中,该院发现造成"送达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一次送达成功率低。一是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众多,外来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强。二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地址不明确或不详细,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无法确定常住地址。三是当事人拒签、拒收情况严重。该院每年有40%以上的案件需要二次送达甚至多次送达,造成送达周期过长,影响案件的快审快结。
二、邮寄送达效率不高。该院的邮寄送达是与邮政部门协议实行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凭受送达人或有权签收法律文书的人在邮单上签章或者网上查询为"妥投"的信息即认定该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因此送达成功率相对较高。但由于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只能退回
法院进行再次送达,可能导致
办案周期延长,甚至延误了送达、
审判、
执行的最佳时机。
三、法定签收人范围狭窄,严重制约送达效率。如受送达人为自然人时,在受送达人应诉前,
法院能确定的有法定签收资格的人只有受送达人本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两类。受送达人的范围狭窄,且送达时间通常与受送达人从业时间冲突,很难直接找到受送达人本人,如无同住成年家属或无从判断是否同住成年家属,则无法送达,加上拒收现象较为严重,导致直接送达自然人的效率较低。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完善送达地址登记制度。应充分发挥原告的协助送达作用,在
立案受理时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要求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以书面形式告知因其虚假提供送达地址、提供送达地址错误、变更地址而未及时向
法院言明、拒收送达文书等情况而导致送达不能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增强邮寄送达的有效性。非本人签收邮件的,应认定特定情况下邮寄送达的有效性。在人民
法院已经告知需注明身份关系后,仍没有注明,但已签收的,应视为签收人有权签收。如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确实没有收到诉讼文书的,应重新送达。此外,建议增设司法专邮人员,对当事人拒签的,赋予司法专邮人员留置送达权,以减少无效送达。
三是在立法中适当扩大代收人的范围。当受送达人为公民时,代收人可扩大为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同住保姆、同事等;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代收人可扩大为在其主要办事机构工作的职员。当然,代收人资格的扩大应建立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基础上,应通过事后通知等方式确认有效送达。
四是放宽留置送达条件,制裁恶意拒收行为。首先,鉴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建议放宽留置送达中有关见证的限制条件,只要有两名以上
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即可留置送达。其次,扩大留置送达地的范围,送达自然人不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可留置于当地
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并将留置的情形制成书面通知,张贴于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三,对于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故意逃避送达或拒收的,均可适用留置送达,并设立处罚措施,对恶意拒收、撕毁送达文书等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制裁。
五是丰富送达方式。现行法律规定的五种送达方式已经明显不适应日益繁重的
审判任务。虽然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
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录音电话送达、电话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为合法送达方式,但这些仅适用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却未对上述送达方式及效力加以明确。建议在立法中认可现代化通讯方式送达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规范,这样将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
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