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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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深圳中院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三个悬赏举报被
执行人财产线索公告,分别依据深圳市××企业公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
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
执行人陈×良、被
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举报。这是深圳中院推行悬赏
执行制度以来,首次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开悬赏举报被
执行人财产线索。
日前,深圳中院出台《关于民事
执行中实行悬赏
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在民事
执行中实行悬赏制度。这是深圳中院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进一步破解"
执行难"的重大举措。该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悬赏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悬赏
执行:1、申请
执行人无法提供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2、被
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3、被
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
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二是严格悬赏程序。悬赏
执行的程序由申请
执行人启动,
法院不依职权进行悬赏举报。悬赏
执行申请由申请
执行人向
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符合条件的,
执行该案的合议庭应作出悬赏
执行决定书,并由
执行局长签发,悬赏
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合议庭应通知申请
执行人。在送达悬赏
执行决定书后七日内,必须在《深圳特区报》等主要媒体的适当位置刊登悬赏公告。公告的内容必须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