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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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盐田
法院制定并实施《关于规范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该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又一重要举措。
《若干规定》分七章共八十三条,第一章的总则和第七章的附则主要规定了该制度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规范对象、施行时间以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原则等内容;第二至五章对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设定了各项程序性要求,主要有程序公开、特别事项的登记报告、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的听审与检查、判后答疑、案件评查等;第六章则针对可能存在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对
法官裁判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并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与惩戒措施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以程序控制为主,以实体约束为辅。《若干规定》在充分考虑程序控制与实体约束特点的基础上,结合该院实际情况及标准化
办案的司法实践,确立了以程序控制为主,实体约束为辅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限定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基本要求,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性措施,从而防止和克服自由裁量行为的随意性,限制
法官恣意裁判。
二是强化诉讼程序公开,充分体现"阳光
审判"理念。《若干规定》确立了全方位的公开制度,要求
法官在裁量前和裁量中要全面公开
立案、举证、评估等程序性规定,又要充分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并解答当事人对判决内容的疑问。
三是内容全面详尽,涵盖
审判执行等各环节。《若干规定》内容全面,层次分明,
权利义务明确。案件类型既涉及民事、行政、刑事
审判案件,又涉及各类
执行案件。空间上,既包括裁量前和裁量中的程序公开,又包括裁量后的结果公开。形式上,既包括程序上的约束,又包括实体上的必要限制。内容上,既包括自由裁量权所限制的范围,又包括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惩戒措施。
四是权责相适,严格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不仅与该院实施的案件报告制度、回避制度、判后答疑制度、案件评查制度等相衔接,还与月度量化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
法官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将成为
法官考核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规定了
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责任及惩戒措施,有效促使
法官谨慎行使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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