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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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罗湖
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魏×台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
被告人魏×台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魏×台于1995年1月8日至1995年6月5日期间分5次向张某某借款共计港币403万元,至2005年12月上旬
被告人魏×台只还给张某某人民币150万元。2004年2月21日深圳市中级
法院作出(2003)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人魏×台向张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港币226.8万元及利息,但魏×台并未在
法院判令的期限内偿还该笔款项。2005年12月2日,张某某向深圳市中级
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2006年1月4日深圳市中级
法院签发(2006)深中法执字第56号
执行令,并于1月13日将《民事判决书》、《
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快递给魏×台。魏×台收到上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
执行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亦未对个人财产进行申报。2006年6月19日,魏×台在深圳机场持"魏×明"身份证登机时,被机场公安分局留置,深圳市中级
法院执行人员当场在
被告人魏×台身上查获劳力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万元),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金穗通宝卡各一张。经查实,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在2006年2月19日至2006年4月5日期间共存入人民币30000元,现余人民币203.16元;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在2006年1月18日至6月17日期间共存入人民币480060.06元,现余人民币2680.06元,上述存款均被
被告人魏×台用于消费全部挥霍。此外,2006年7月下旬,公安人员在湖南省等地查获魏×台以"魏×明"名义于2005年4月6日在湖南省农业银行楼底市涟钢支行开立银行帐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232多万元;至2006年4月7日期间,从该银行调取的帐户历史记录明细查询单中,发现有大量资金流动,现余额为人民币747.23元。魏于2006年2月在湖南省建设银行怀化太平桥支行开立帐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20万元;至2006年7月22日期间,从该银行调取的帐户一般活期存款明细帐单中,发现有大量的资金流动,现余额为人民币50099.43元,2006年7月29日被深圳市中级
法院冻结。2006年9月26日至2006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
法院查封了魏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瑞和园房产一套、东莞市清溪镇荔枝村娱乐有限公司一别墅内的各种物品、东莞市清溪镇居民委员会杨屋村房产一栋、东莞市清溪镇中心街花园房产一栋。
法院认为,
被告人魏×台拒不履行
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