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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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龙岗
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平湖乙肝就业歧视案"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深圳某某空调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空调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8年3月28日,毕业于西安理工大学的原告陈某想与某某空调公司、学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同年4月2日,原、被告又就劳动和用工方面签订了具体的《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18日,原告到某某空调公司报到,随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军训和培训。年7月22日,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原告陈某想被发现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遂被某某空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以乙肝携带者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雇原告构成就业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并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5千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乙肝表面抗原的病毒携带者,并非双方《就业协议书》所指的"患有传染性疾病",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的工作也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以原告"乙肝大三阳"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经构成对原告的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龙岗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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