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44次
近日,龙岗
法院针对部分社会人员以公民
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损害当事人权益、扰乱
审判秩序的情况,制定了《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公民
代理人的范围。明确规定公民
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
代理人;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
代理人,其他公民必须经过人民
法院许可才具备代理资格;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于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二是规定了公民代理的审查程序。设立公民代理告知制度,由
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审查
代理人是否符合要求,在案件审理前将委托公民代理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公民代理诉讼应向人民
法院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
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公民
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两个月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等材料;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
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三是规范公民
代理人的行为。公民
代理人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当事人委托的公民
代理人存在"违反诉讼法规、妨碍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基本知识,可能损害被
代理人利益"等十二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应当不予许可其担任
代理人。
(据龙岗
法院材料)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