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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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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切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链条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98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4日起施行,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和刑法专家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切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链条。

    这份名为《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共十三条,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认为,它为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严惩治制作、传播低龄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指出,2004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直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上述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如传播儿童淫秽信息的行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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