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4日起施行,“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和刑法专家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切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链条。
这份名为《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共十三条,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认为,它为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严惩治制作、传播低龄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指出,2004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直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上述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如传播儿童淫秽信息的行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