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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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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最高法要求完善海事审判工作机制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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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近日召开的现代航运经济发展与海事司法应对研讨会上指出,航运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线,连接现代金融、贸易、服务等相关产业,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践表明,现代航运经济发展,必须加强航运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保障、促进作用。 

  新时期的海事审判工作,既面临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也面临金融危机下新的考验和挑战。万鄂湘强调,要根据海事审判的特点,进一步加强海事审判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海事审判工作机制,优化审判工作的组织和运作,更好地承担起规范航运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利、实现公平正义、促进交易安全的重要职责。 

  万鄂湘指出,人民法院应着眼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于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能动性,充分总结海事审判经验和航运法治建设经验,为应对、解决航运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建议,促进海事审判服务保障水平的提高,为建设公正开放、规范有序、良性竞争的法治环境做出更大贡献。(记者袁定波)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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