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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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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湛江:关于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84次   
关键词:

湛公通告【20093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三、严禁邮寄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
  四、严禁走私枪支、弹药。
  五、严禁非法出租、出借、质押枪支。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罚。
  七、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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