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公通告【2009】3号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三、严禁邮寄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
四、严禁走私枪支、弹药。
五、严禁非法出租、出借、质押枪支。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罚。
七、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