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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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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江门中院:坚持服务大局 维护和谐稳定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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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成效是否得到充分凸显,都必须放在服务大局中去检验、去评价。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江基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悉,2009年,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等工作大局,坚持能动司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为配合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该院制定《关于为我市贯彻实施〈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主动服务《纲要》的实施。该院领导还带队深入台山、开平、新会等地困难企业和村镇调研,了解企业和村镇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中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会签《关于建立江门市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在促进珠中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江门中院结合工作实际,与珠海、中山两市中级法院共同签署《区域执行紧密协作框架协议》,初步构建起三市法院执行协作平台。积极争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市蓬江区、新会区人民法院成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建立起以市中院为终审法院的司法保护机制,强化了对我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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