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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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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2010年1月1日起东莞市行政案件可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进行指定管辖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86次   
关键词:

201011起,当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塘厦、清溪、凤岗、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横沥、东坑10个镇时,当事人可以就近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报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从被告所在地管辖到行政行为发生地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才具有行政执法权,东莞市虽为地级市,却并未设区或县,而原东莞市只有一个基层法院即东莞市人民法院,因此在20081231日前,行政案件的管辖没有争议。自200911日起,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分为三,而行政机关全部集中位于市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故按规定2009年度绝大部分的行政案件均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这就造成了三个基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量显著失衡的现象。

鉴于以上情况,为平衡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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