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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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当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塘厦、清溪、凤岗、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横沥、东坑10个镇时,当事人可以就近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报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从被告所在地管辖到行政行为发生地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才具有行政执法权,东莞市虽为地级市,却并未设区或县,而原东莞市只有一个基层法院即东莞市人民法院,因此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行政案件的管辖没有争议。自2009年1月1日起,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分为三,而行政机关全部集中位于市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故按规定2009年度绝大部分的行政案件均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这就造成了三个基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量显著失衡的现象。
鉴于以上情况,为平衡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