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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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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最高法院规范非法制造储存枪弹爆炸物刑事案件审理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71次   
关键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后,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刑法中的非法储存爆炸物到底如何界定,因生产、生活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中的生产、生活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以及原司法解释减轻处罚到底如何适用等问题,都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将于201011起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司法解释2001年公布后,对有效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原司法解释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此次修改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据介绍,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限定范围,不仅局限在为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储存他人*抢*劫、抢夺、*盗*窃*的爆炸物以及来源不明的爆炸物,以解决实践中对非法存放这些爆炸物的行为而无法定罪处罚的情况;二是将因生产、生活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中的生产、生活明确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对免除或从轻处罚作了具体的界定。

   据了解,自2002年以来,我国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2500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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