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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称,近些年来,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些人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独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文章指出,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第三,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第四,司法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第五,政治力量决定着司法机构的人员组成。第六,司法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第七,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实际影响着司法的运作过程。第八,司法权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
文章提出了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为以下几个“既要,又要”:
一、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有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空前扩大,政治的建设性作用也日益彰显。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