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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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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广东省高院院长赞“阳光检务”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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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 潘芝珍 李国辉 陈红艳 尹辉 牟晓翼)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还有问题,成为信访投诉对象,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代表陈小川指出,群众对法院的不满,多集中在基层。省法院去年进行严格管理,基层作风有改观,严格了管理,法官都知道,要为不公平审判付出代价。陈小川建议加大基层单位廉政建设,并盛赞省检察院实行的阳光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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