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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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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开办“诉调对接培训班” 创造性推广“五步调解法”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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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东莞市两级法院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联系清溪、凤岗镇司法所,于20091126日组织举办了两场“诉调对接培训班”。各村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员、司法联络员,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社区警务区警长,劳动服务站站长等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清溪法庭邓鹤飞副庭长就东莞市两级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和法律适用作出了指导意见,并联系自身的审判经验,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伤待遇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创造性地总结归纳了诉调对接“五步调解法”。一是模糊调解法,在调解开始阶段要尽量避免双方对纠纷事实激烈的争辩,而由法官解释调解对解决争议的优越性,说服双方同意进行调解;二是拉关系式调解法,在单独对一方进行调解工作时,通过各种方式,尽快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让其认为法官是在为其争取利益;三是说教调解法法官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形成自我判断后,以居中裁判者的立场对当事人进行说教,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自愿在调解方案上进行妥协;四是一锤定音调解法,经过前面的调解拉锯战,在双方的调解方案还有一定的距离的情况下,法官要对调解的最终方案做一个基本的预测和判断,再做最后的冲刺工作,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五是多部门联合调解法,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时候,可以联合村委外经办、治安队、社会保险站等多部门联动调解,这样往往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培训班生动活泼、理论联系实际,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宝贵经验,为诉调对接创造了有利条件,获得了培训人员的广泛赞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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