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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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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佛山有效解决裁判不一问题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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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提供担保,且不能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类似的问题由于法院不同甚至是合议庭的认识不同,裁判结果也往往大相径庭。10月初,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明确指导意见,以解决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针对一审案件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基层信访率偏高、调撤率偏低的三高一低的现状,佛山中院在经过半年多的深入调研后,明确提出必须转变审判观念,有效破解审判难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佛山中院首先完善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归口管理,理顺中院各民庭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的对应关系。由于以往各基层法院民庭及中院民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并不完全对应,导致对口关系比较混乱,裁判标准不一,为此,中院首先从自身着手,整合中院各民庭的审判业务,实现归口管理,从而实现一一对应上下指导关系。该院还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一方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将原来存在于法官之间、审判组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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