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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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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就工作报告听取特邀咨询员意见
2010/02/0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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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发表讲话并为第三届特邀咨询员颁发证书

 

 

王胜俊为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颁发特邀咨询员证书。刘曼 摄

    2月8,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三届特邀咨询员会议,就法院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建议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出席会议并讲话,并向第三届特邀咨询员40人颁发了聘任证书。

    王胜俊在讲话中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一直关心、支持、帮助人民法院工作的特邀咨询员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他说,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专家学者的支持。十多年来,历届特邀咨询员积极献计献策,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极其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有力促进了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已经成为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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