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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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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拓宽渠道 创新方式 提高效果
2010/03/0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38次   
关键词:

   改革背景

   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除一年一度向人大报告工作外,人民法院应提高在平时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3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的改革任务。

   推进情况

   举措

   改进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释明工作,建立工作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制度,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邮寄等方式,多方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方面意见。两会期间,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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