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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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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州市两级法院举行劳动争议案例评析会
2010/03/1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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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实习生 黄宏晓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广州市两级法院举行劳动争议案例评析会,审判法官检察院、市劳动仲裁委、市律协等各部门代表齐聚一堂,讨论确立关于劳动争议的若干意见,以期做到同案同判
  据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介绍,以加班费的保护期为例,原本劳动仲裁的保护期为60天,法院则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对其保护期认定为两年,经过沟通后,两部门将加班费保护期统一为两年,从劳动者知道有加班费之时起计,超期部分则不受保护。
  经过一年多酝酿,市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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