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黄学军提出了“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辩护)行为的立法建议”,《法周刊》记者就此采访了黄学军。
《法周刊》:应该说,公民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人员不足的问题,但也确有部分不良代理干扰了诉讼秩序,到底该如何认识公民代理行为?
黄学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寻求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但与此同时,以公民个人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况在法院审理执行的案件中亦为数不少。
从我目前挂职工作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公民代理(辩护)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0%,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和交通事故类案件中所占比例则更高。
总体看,公民代理行为普遍存在着专业素质相对欠缺、代理效果不佳、代理动机不纯、代理行为失范等诸多问题,而且还出现了一批以代理为业的“职业公民代理人”。若不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且也不利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