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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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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规范的立法视角
2010/03/2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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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黄学军提出了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辩护)行为的立法建议,《法周刊》记者就此采访了黄学军。

  《法周刊》:应该说,公民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人员不足的问题,但也确有部分不良代理干扰了诉讼秩序,到底该如何认识公民代理行为?

  黄学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寻求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但与此同时,以公民个人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的情况在法院审理执行的案件中亦为数不少。

  从我目前挂职工作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公民代理(辩护)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0%,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和交通事故类案件中所占比例则更高。

  总体看,公民代理行为普遍存在着专业素质相对欠缺、代理效果不佳、代理动机不纯、代理行为失范等诸多问题,而且还出现了一批以代理为业的职业公民代理人。若不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且也不利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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