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使人民法院对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管有法可依,建议增加“以公民身份参与案件代理(辩护)活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
归纳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实就是四类:一是律师;二是亲属;三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对前三类,虽然法律已经明确了范围,但是否有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仍需人民法院审核、认可,这种审核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准许(形式审)。因此,建议在三大诉讼法中明确无论何种公民代理(辩护),都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使法院对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管有法可依。
(二)为明确人民法院审核公民代理人资格时的判断标准,建议增加“公民接受委托担任代理(辩护)人应提交的供法院审核的材料”和“担任代理(辩护)人的限制条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