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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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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黄学军的立法建议
2010/03/2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58次   
关键词:

(一)为使人民法院对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管有法可依,建议增加以公民身份参与案件代理(辩护)活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

  归纳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实就是四类:一是律师;二是亲属;三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对前三类,虽然法律已经明确了范围,但是否有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仍需人民法院审核、认可,这种审核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准许(形式审)。因此,建议在三大诉讼法中明确无论何种公民代理(辩护),都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使法院对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管有法可依。

  (二)为明确人民法院审核公民代理人资格时的判断标准,建议增加公民接受委托担任代理(辩护)人应提交的供法院审核的材料担任代理(辩护)人的限制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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