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81次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