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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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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统一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法律适用
2010/03/2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54次   
关键词:

    为更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326起施行。

    2003年12月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与《纪要》不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都适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进一步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规定;规定了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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