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1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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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从4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据悉,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两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10条,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法律依据、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会议的范围、列席的启动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