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
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因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游离于民事诉讼之外。
“这反映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
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水资源污染往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不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除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外,通过公益诉讼消除危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加大水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