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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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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强化司法中立:审者判 判者审
2010/04/1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80次   
关键词:

改革背景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大幅上涨势头。同时,传统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对司法的中立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为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以及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国法院系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运而生。

    推进情况

    ●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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