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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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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州中院院长建议出台执行法解决执行难
2010/04/1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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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田桂丹 孙婷婷 黄鹏) 法院判了赔偿,可执行人不是下落不明就是没有财产:无法承担民事赔付责任而造成的执行问题成了目前严重的社会问题。昨日广州市中院院长吴树坚表示,执行难问题之所以突出,首先在于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执行的法律,她建议出台一部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来规划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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