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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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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韶关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敢于动真格
2010/04/2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43次   
关键词:

421,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履职一年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将他们了解和掌握到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褒贬情况向法院作了全面反馈,并说:“我们只所以能够掌握到这些情况,是法院为我们履职营造了一个宽松的、行之有效的监督环境。”

200949,该院从市人大、政协、总工会、团委、妇联、教育局、韶关日报社等部门聘请了7名廉政监督员,他们持市中级法院颁发的廉政监督员证可直接进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审判活动等实施监督,并明确了廉政监督员的职权:即有权就群众反映和举报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直接移交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也可以对全市法院系统的廉洁司法情况开展明查暗访;有权就已转交给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问题进行监督,要求有关部门告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关部门不能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廉政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解释;可以参与法院职能部门组织的接待群众来访、执法检查以及纠正不正之风等有关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参加或列席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协助办理市中级法院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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