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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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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普遍实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
2010/04/2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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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428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要普遍实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限制高消费、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去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常委委员们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不力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多渠道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加快推进建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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