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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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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加强指导 强化监督
2010/05/0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44次   
关键词:

——五论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

 

    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强调,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基层做好上级部署与本地实际的结合文章要把三项重点工作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院党组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这为深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一要求,切实负起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责任,真正做到指导监督不放松,层层抓紧,逐级落实,广泛动员,齐心协力,确保会议的各项部署不折不扣执行,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是上级法院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过程,就是指导的过程。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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