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背景
作为法官,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还承担一些行政管理事务。受此影响,院长庭长办理案件较少,有的甚至基本不办案,只是在办公室里审核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撰写文书。一般说来,院长庭长都是从优秀的审判法官中选拔出来的,他们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起到对青年法官“传帮带”的作用。院长庭长脱离审判岗位,而把主要精力用在案件审批上,一方面难以发挥优秀法官的作用,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而且违反审判工作规律,违反诉讼活动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鼓励和要求院长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从而取代院长庭长以行政化的方式发挥作用,成为提高审判质量和遵循司法规律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推进情况
●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