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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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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发挥优秀法官作用 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2010/05/1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47次   
关键词:

    改革背景

   作为法官,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还承担一些行政管理事务。受此影响,院长庭长办理案件较少,有的甚至基本不办案,只是在办公室里审核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撰写文书。一般说来,院长庭长都是从优秀的审判法官中选拔出来的,他们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起到对青年法官传帮带的作用。院长庭长脱离审判岗位,而把主要精力用在案件审批上,一方面难以发挥优秀法官的作用,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而且违反审判工作规律,违反诉讼活动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鼓励和要求院长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从而取代院长庭长以行政化的方式发挥作用,成为提高审判质量和遵循司法规律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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