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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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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韶关市中级法院设立廉政账户
2010/11/1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27次   
关键词:

5月12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营业部开设干警廉政账户,该账户设立“廉政款”专项科目,将司法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据了解,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司法作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省高院要求,并经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在银行开设干警廉政账户, 设立“廉政款”专项科目。其目的是:如干警如收到不应收又无法退还给当事人的现金或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以“廉政款”字样直接存入廉政账户。其它有价证券、礼品等不便存入廉政账户的,交本院纪检组监察室。

该廉政账户由中院司法行政科负责管理,每月向纪检组监察室通报一次账户数额情况,由纪检组监察室报告院长。廉政账户的存款人,把款存入廉政账户后,必须妥善保存好存款的单据,以备查考对帐。法院对廉政账户的相关资料严格保密,除纪检组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并经纪检组长同意可查询廉政账户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银行查问廉政账户和存款人的情况。

 

韶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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