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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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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深圳:保险小案法院让专家先判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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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 通讯员 付乐员)深圳正在探索调解保险合同纠纷新办法。近日,深圳保险消费者服务总站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协商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今后法院受理的小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将全权委托服务总站先行予以调解或裁决。法院在处理相关类似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将对照专家调解委员会的裁决标准。
  据了解,为确保独立公正裁决保险合同纠纷,针对一些复杂案件,服务总站建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制,通过外聘律师和业内法律、客服、理赔专家等方式,组建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对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保险公司反馈意见不予认可的案件,在确认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服务总站主持调解的前提下,启动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案件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服务总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调解小组,由小组成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处理意见;案件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调解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配置小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权限。经深圳产、寿险总经理峰会通过,由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对一定限额内的小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授权调解委员会在征得投诉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裁决,相关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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