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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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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佛山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机制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91次   
关键词:

人民法院报讯  调解的结果我们很满意!”阿莹近日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不久前,阿莹等7人曾因劳动合同纠纷不服仲裁及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上诉至佛山中院。该院受理后委托市总工会进行调解并获得了成功,每位劳动者获得了2万多元赔偿。
  为平息诉讼,化解深层次矛盾,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要求全市法院加大力度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为此,佛山中院除向全市推广交通巡回法庭、派出所调解室等调解新举措以外,还与市总工会积极沟通协调,加强佛山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凡应委托工会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将案件的相关情况,交由工会组织下设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派工会法律工作者(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于一些重大、敏感、疑难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案件由工会组织与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力量联动进行调解。
  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会组织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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