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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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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学分制考核助推学习型法院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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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林晔晗 通讯员何娟)如何建设学习型法院?如何激发法院干警的学习动力,实现学以致用?怎样实现对学习效果和内容的有效考核?记者近日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推行学分制考核管理新机制。
  广东高院制定的《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对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等学习情况,实行学分制量化考核,每年对各部门和干警的学分情况进行通报。学分制考核与机关绩效管理考核相衔接,分办案人员和非办案人员两类进行考核,办案人员和非办案人员每年分别应当完成8学分和5学分。学分的考核指标包括干警参加脱产培训、学历学位教育、网络培训、法官论坛、知识讲座以及授课、学习研究、经验总结等各种类型学习活动的情况。
  广东高院将把干警参加教育培训、学习研究的情况作为干警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干警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作为测评学习能力的重要内容。年度内未完成相应学分者,亮黄牌一次;连续两年未完成培训学分者,不得评先;连续三年未完成学分者,不得晋职、晋级。
  广东高院政治部主任聂式恢介绍,实行学分制考核,有利于营造崇尚学习、端正学风的浓厚氛围,促进各部门解决工学矛盾,增强干警参加学习的主动性,优化学习内容,推动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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