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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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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汕头市中院出台有关法律意见支持汕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62次   
关键词:

为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积极为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汕头中院近日出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应对,妥善施策,依法保障、引导、支持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保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早见成效。
  《意见》对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应对措施。比如为依法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区分贿赂与一般性收受礼品的标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坚决按无罪处理,尽快恢复当事人名誉。在审理大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时,要求加强对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的法律指导,防止发生违反程序、侵犯公民利益的问题。
  《意见》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深加工型企业的保护力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要求妥善执行好涉及企业发展的案件,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工作,关注有发展前景但暂时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企业,多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积极运用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既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债务人恢复清偿能力。
  《意见》在要求妥善处理好各类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案件的同时,重在机制建设。要求建立企业风险检测预警机制,在审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通过审判流程系统,全面排查相关信息,排摸同一债务人的案件数量、借款的规模、数额涉及面等信息;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苗头的,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慎防经济犯罪;发现企业以出借资金为业的,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调查处理。
  (陶维强 肖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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