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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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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54次   
关键词:

    6月12,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大会,对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进行动员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泽民主持大会。

   沈德咏指出,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的精神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沈德咏指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迫切需要,是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对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学习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对于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培养人、塑造人、凝聚人的功能,确保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以改革保发展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沈德咏强调,要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重要载体,鼓励各级党组织履行职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本职争优秀,为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出积极贡献。要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统筹推进机关党建工作,提高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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