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公布实施前夕,本报记者访问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
难题不断出现 裁判不够统一
记者:行政的领域非常广泛,房屋登记是房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之一,在政府职能当中只占很小的比重。在您看来,专就如此之小的领域制定司法解释,必要性何在呢?
赵大光:制定《规定》的必要性至少可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
第一,房屋登记的重要性。房屋乃人们生存必需之物,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房屋登记作为确认房屋产权和流转的制度,一端连着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一端连着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层面上都承载着重要价值。建设好、维护好这一制度,已被《物权法》等法律确立为重要目标,并由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落实。法院行政审判的任务是,通过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保护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登记机构恪尽职守,保障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