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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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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实施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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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院网讯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统一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正式实施。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随着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人数逐年增多,旅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难题。旅游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横跨侵权法与合同法两大领域,同时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合同法对于旅游合同未作专门规定,司法解释在这一领域也存在空白。随着旅游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旅游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亟需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今年913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1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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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包括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旅游景点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旅游纠纷,可参照该司法解释处理。

   
二是明确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在集体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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