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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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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澄海法院全面限制“老赖”高消费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74次   
关键词:

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
  据了解,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即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为使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澄海区法院将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行为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汕头特区晚报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陈宛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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