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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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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中山法院学习贯彻最高法四“意见、规定”求实效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85次   
关键词:

强化实际操作运用   服务“三个适宜”城市建设

 

(人民法院报记者林晔晗、通讯员周方报道)“紧紧围绕中山市委作出 ‘适宜创新、适宜创业、适宜居住’的新型城市战略,认真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等内容,坚持能动司法,为中山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715,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潘墀在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作出强调。

今年以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重大部署,潘墀院长多次带队深入基层镇区进行了走访和调研,与各镇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座谈,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最高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切实抓好各项要求和措施的督促落实,通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和司法能动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推动我市各镇区诉调对接工作全面加速,为推进中山“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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