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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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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危机化解东莞模式的本质是能动司法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46次   
关键词:

访谈对象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院长 罗念卫
  法周刊:东莞有着世界工厂的美称,它有哪些独特的经济运作模式和社会群体结构?这些反映在诉讼中有哪些表现?
  罗念卫:东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大量的代工厂、三来一补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社会结构上,东莞呈现了常住人口比例小,农村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口居多的两头多、中间小特点,人员流动性和文化差异给社会管理上带来了难题。
  这些经济和社会特点反映司法领域,主要表现是:一、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劳动密集型企业资金实力不强,容易断裂,从而引发涉众型欠薪危机;二、三来一补企业遭遇法律适用难题。这类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我国对该类主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立法缺位;三是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多、矛盾复杂。港澳台企业在东莞外资经济中占了八成以上,其常用的融资租赁、合伙买卖等商业模式容易发生纠纷。据统计,我院自20091月至今涉及以上三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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