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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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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法院法庭建设新标准11月1日施行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15次   
关键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3号),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日前已获批准,将自今年111日起施行,届时,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在翔实的统计资料和测算数据基础上,反复征求、听取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的。新的标准在人民法院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内容、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指标、总体布局以及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提高,特别增加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诉讼档案管理、审判信息管理等业务用房面积指标,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在原标准基础上平均提高20%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正在积极准备新颁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业务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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