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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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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王胜俊: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切实增强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
2010/11/2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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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并讲话,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向与会委员通报了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和承办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情况。

   王胜俊指出,全国政协委员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提案,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承办政协提案工作,专门进行部署,要求本院各部门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全国政协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解决问题、增进了解、推进工作的良好效果,得到了广大政协委员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将再接再厉,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努力把提案办理工作做得更好。

   王胜俊强调,要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是政协委员依法履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方式。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每一件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要积极采纳人民政协提出的真知灼见,真正使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成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改进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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