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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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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奚晓明:依法开展反垄断审判工作 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010/12/03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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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最高人民法院、亚洲开发银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共同主办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122在海南博鳌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并讲话。

    奚晓明指出,要依法开展反垄断审判工作,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民事司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反垄断民事司法承担了补偿垄断行为受害人损失的功能,是发挥反垄断法威慑作用的有力手段;二是反垄断民事司法弥补了公共执行的不足,调动了私人执行的积极性;三是反垄断民事司法通过具体判例,不断明晰法律的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的空白,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发展。

    奚晓明指出,我国立法界在反垄断法制定时就已经认识到私人执行以及相应的民事司法的重要性,并通过反垄断法的第五十条确立了反垄断民事司法制度,开放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渠道。反垄断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司法文件,明确了反垄断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奚晓明指出,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反垄断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及其裁判结果表明:社会公众对这部反垄断法尚缺乏深刻的理解,对相关法律规则含义及适用尚处于试探阶段。另外,也反映出反垄断法所确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较为原则,迫切需要建立和发展更明确和完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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