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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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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郑鄂: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的主业而不是副业
2010/12/1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40次   
关键词:

 

 

 司法宣传工作具有隐性司法的功能价值,是隐性的司法,加强司法宣传就是加强司法工作本身,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业而不是副业。这是我对司法宣传工作的一点新认识。

  长期以来,我们都十分强调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司法宣传工作实际上被当作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一项从属性工作,是法院工作的副业,由此严重影响了司法宣传工作深入全面地开展。因此,我们对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性质必须进行再认识,对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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