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7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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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宣传工作具有隐性司法的功能价值,是隐性的司法,加强司法宣传就是加强司法工作本身,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业而不是副业。这是我对司法宣传工作的一点新认识。
长期以来,我们都十分强调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司法宣传工作实际上被当作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一项从属性工作,是法院工作的“副业”,由此严重影响了司法宣传工作深入全面地开展。因此,我们对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性质必须进行再认识,对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再评估。